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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发布日期:2017-10-13    作者:孙新律师
不完善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立法的完善也应该与时俱进,只有更符合我国国情,更完善才能更好的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仲裁作为与诉讼并列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它有着高效便民的特点,同时也就决定它需要具有全面性和严格性。在司法干预仲裁中,有一项必要的制度,那就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但是在我国该制度并不完善,也就导致现实中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没有全面性的法律指导,从而出现许多问题,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
我国现行仲裁撤销制度主要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条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或情形、申请撤销程序和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后果等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它的不完善就无法确定仲裁裁决是否真的存在存在违法程序和违法行为。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上述规定中,除第一款的规定的六种法定申请撤销裁决具体理由,第二款公共利益作为第一款的补充也是“兜底”条款,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关于因为仲裁员裁决水平或个人倾向误导而做出有失公正的裁决情形。所以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有关仲裁裁决制度的内容有部分缺陷和不足的地方,以至于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这些还只是我国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对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完善也是有待完善发展的。
总之,我国要想完善仲裁撤销制度,丰富仲裁撤销制度的内容就是核心关键之一。仲裁法是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所以只有完善《仲裁法》才能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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