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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只烈犬咬伤路人,主人被检察院批捕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祁阳县城日前发生一起烈犬咬伤路人案,经审查后,烈犬的主人胡某未尽到圈养责任造成他人严重受伤,日前被检察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两只烈犬咬伤路人

8月26日晚18时40分许,祁阳县城浯溪大桥右侧行人通道发生狼狗袭击行人事件。受害人曾某被两只狼狗咬伤,目前在湖南中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救治。
据查,涉事狼狗系犯罪嫌疑人胡某圈养。事发当天,胡某骑着一台摩托车带着狗到浯溪桥下的河里洗澡,没有给两只狗套上狗链(其中一只本套着狗链,洗完澡后又取掉了),返回途中遇到骑电动车的曾女士,继而发生袭击事件。见狗袭击曾女士,胡某也曾大声吆喝制止,无奈两只狗都没上套狗链,根本不听主人使唤。见势不妙,胡某便骑着摩托车跑了。在路过群众的帮助下,两只狼狗才被驱离,曾女士也被紧急送往医院,其头皮后半部分大面积受伤,胸腹部以及手部面部都被抓伤。
9月6日,祁阳县公安局将嫌疑人胡某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送到祁阳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祁阳县检察院19日对胡某批准逮捕。目前,袭击曾女士的两只狼狗已被捕杀。
主人被检察院批捕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确定其构成要件需要结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主客观要件准确定性。

主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体行为状态,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身心特征,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
客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客体要件要求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旦实施,其犯罪就具有严重性或广泛性。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准确界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以下角度出发:
(一)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的规定而言,本罪与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在犯罪手法、手段上具有一定的相同性,本质区别均在于本罪突出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形态。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强调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效应,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展现的是行为事实状态。因此,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存在一定的危险状态。
(二)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但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主体或同类主体,且行为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预期行为对象的指向性,更无法确定受害人的类别或行为的同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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