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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负债”700万 法官驳回“债主”诉请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东莞一名女子跟丈夫离婚期间,突然飞来一纸惊人诉状。一名债主拿着她丈夫亲笔写下的700万元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将他们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还钱。丈夫爽快认账,妻子则喊冤称系丈夫跟外人串通图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助债主起诉自己和妻子
据金羊网报道,201411,东莞居民阿强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阿民(化名)和阿香(化名),要求对方共同偿还700万元借款及延迟还款的损失近18万元等。阿强声称,朋友阿民因还房贷、信用卡贷款及其他债务,2014317日向他借了700万元,写下借据,约定本金三个月内还。他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700万元给阿民。借款到期后,阿民并未还款。借款时,阿民、阿香是夫妻关系。阿民爽快认账,也承认这笔借款是他和阿香的夫妻共同债务。阿民还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资料及亲笔签署申请书,便于阿强去调取阿民的金融机构征信记录。但阿香说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笔借款。她与阿民名下有四套房子,每月收租约4万元,足以维持家庭开支,无需向阿强借款。201411,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跟阿民离婚。这笔所谓的借款发生时,正系她和阿民协商离婚期间。阿香认为,这是阿民与阿强串通的虚假借款,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驳回“债主”诉请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阿香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阿民以及跟阿民账户有过来往的阿端、阿林的银行流水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案涉借款有无实际交付及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万多元,由阿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不同于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诺成性,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款项的实际交付系此类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发生纠纷时,贷款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借款债权。本案中,阿强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阿民之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借款实际交付,法官因此驳回其申请。
综上,在目前民事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的社会背景下,法院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加大,法院对此类型案件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审查比以往更为严格,对于大额的借贷,不仅需要提供借据,还需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如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也不能提供借款资金来源的辅助证据,法院一般不予认定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原告败诉的风险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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