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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7-11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因多次遭受家庭暴力而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原告与被告相爱后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一直不错。近一年来,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被告却拒不改正并对家庭毫无悔意,反而在2002年11月5日当着孩子的面,对...案例简介:因多次遭受家庭暴力而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

原告与被告相爱后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一直不错。近一年来,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被告却拒不改正并对家庭毫无悔意,反而在2002年11月5日当着孩子的面,对原告使用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脑震荡及胸骨骨裂的严重后果。被告也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由于被告有第三者,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281、70元及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被告与原告离婚并支付赔偿费用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近一年来,由于被告经常与其他女性来往密切,原告因此怀疑家庭出现第三者,双方发生夫妻争吵,为此被告又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轻微伤害,被告的殴打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的要求,因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经济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适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受害一方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相应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以上就是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的解答,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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