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三天,单位有权辞退吗?
案情简介: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1月1日,刘某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2013年10月1日起,重庆公司开始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2月14日晚上,店长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被告上班,刘某拒绝上班。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刘某三天未上班视为自动离职,重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2月28日,重庆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法院判决:重庆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本院认为,首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综上,唐某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承诺解决纠纷的期间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本院确认重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重庆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律师说法:员工旷工三天,单位有权辞退吗?
一、关于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如果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只是口头告诉职工,是无效的。员工不需要遵守口头的规定,只需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
二、如果单位有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法单位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是因严重违反制度而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只是口头通知被辞退,也是无效的。
三、旷工被辞退不能随意扣工资
法律有明文规定工资的计算方式,如果员工旷工不来工作,只能扣除其旷工的那几天的工资,不能扣除全部工资,也不能扣除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员工付出了劳动,则应当计算其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工资的计算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 月=21.75天。
劳动者如果旷工,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旷工天数)x日工资。
律师认为,旷工即员工不请假未按规定上班的行为,旷工是公司所不允许的,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唐某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承诺解决纠纷的期间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应确认重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