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案情简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未按时年检遭拒赔
被保险人王明刚将其一辆跃进牌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交付保险费1890元。后该车在淮阴境内因占道行驶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两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明刚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近15万元。事故结案后,王明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车辆没有按时参加年检,并请车辆管理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保险公司向王明刚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违反车险条款关于“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的规定。王明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王明刚驾驶的机动车未按时检验,根据保险监督机关颁发的车险条款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系被保险人王明刚的过错所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驳回了原告王明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明刚在接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没有提起上诉。此案最终以保险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实事求是地采信了保险人的观点,正确适用了车险条款,维护了车险条款的严肃性。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保险公司负有履行验证承保时的告知义务。在验证承保时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相关事项。此外,理赔人员在现场查勘时,应当场检查机动车行驶证是否按时年审等事项,若发现没有按期检验等情况时,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而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年检,以免出现事故时不能正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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