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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未及时报案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出险后未及时报案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刘璐    【案情】

  2014年8月23日晚21时左右,吴某驾车在某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情况紧急,吴某未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而是先将伤者送至附近医院,后又回到事故现场将车开回家中,未能保护事故现场。8月24日下午,吴某将车开至维修厂,随后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认可事故全部是自已一方责任所致。随后两天,吴某依据责任认定,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并到医院探望伤者。直到27日上午,吴某才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吴某未保护现场也未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为由,不同意理赔。

  【分歧】

  对保险公司能否以吴某未及时报案为依据而拒绝理赔,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可以以吴某未及时报案和没有保护现场而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由此可知,投保人具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而且通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因为及时了解损害发生的事实对于保险人理赔极为重要,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经过,搜集证据,以便准确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吴某未及时报案和没有保护现场为由而拒绝理赔,保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据此可知,对于不能或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免除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过失或因一般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2)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只承担能够确定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确定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最后,具体到本案,吴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第一时间报案,而是选择抢救伤者,我认为这种做法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救人第一的原则,吴某的做法并没有太大的不当。对于吴某救人后回到现场,擅自将车开回家的行为,确实未能有效保护事故现场,致使责任不易分辨,但事发时是夜晚,吴某的做法有一定的过失但不是重大过失。虽然,吴某没有在事发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并未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也没有造成损失的扩大,因此,笔者认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精神,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理赔。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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