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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发布日期:2017-09-26    作者:万林律师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1995年4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埌南镇******,身份证号码:4504221995******
被申请人:佛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270.2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36天×70%=252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0/×36天=36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0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151元/×2个月=10302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51元/×9个月=46359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51元/×2个月=10302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1元/×8个月=41208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87元;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720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4月)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51元/×1个月=5151元;
1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7月20日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4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151元/×6.5个月=33481.5元;
 以上费用共计:157280.76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720日进入被申请人佛山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处担任冲压工作,2016年82日9时许,申请人在公司车间操作冲压机器时,被机器的铁板划到压伤左拇指,被送往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被诊断为:左拇指末节毁损伤。经佛山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佛三劳鉴初[2017] ***号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且工资发放的形式是现金发放。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人应获得相应赔偿。
 此致
佛山市××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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