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110*****
住所:泗水县龙城**公建十二幢1-2层二号房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6***-6
住所:济宁市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泗河路南段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一、撤销济宁仲裁委员会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济仲裁字(2012)第107/147号仲裁裁决;
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30日,我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在2011年12月15日交付,但被申请人2012年3月19日才向申请人实际交付,但被申请人未向我交付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加之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我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维修房屋或给我支付补偿房屋维修款,但被申请人不但迟迟不予答复,反而并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我支付下余房款367000元、支付违约责任1989元。我随即反诉要求被申请人向我提供涉案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承担违约责任(按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50000元,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承担仲裁费用、鉴定费用。
2013年2月19日,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济仲裁字(2012)第107/1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郑某某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支付涉案房屋(泗水县龙城**公建十二幢1-2层二号房)剩余房款367000元;二、郑某某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96元;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涉案房屋予以维修,维修后应符合设计标准,且质量合格。该房屋的保修时间自维修完毕后开始计算。2013年8月31日前,如果郑某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仍有明显缺陷,可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法人进行必要维修,所需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承担(凭有效发票);四、驳回郑某某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济宁仲裁委员会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济仲裁字(2012)第107/147号仲裁裁决,有以下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
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申请人交付的涉案房屋是否经验收合格,原裁决草率的认定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档案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时应当出示的材料要求。济宁仲裁委员会毫无根据的主观臆定了被申请人已经在2012年3月19日交房时已经向我出示了以上证明材料,故意将档案合格证误作房屋验收合格证,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相关验收文件、报告、记录和证书等资料。以上证据是关于本案涉案房屋是否真的验收合格的重要证据。
如果被申请人主张的我“违约”付款成立的话,也因为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在我“违约”付房款以后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的事实,进而认定为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原合同规定的我支付房屋价款的条款,被申请人无权再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给我交付房屋验收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未举证商品房验收合格的全部相关资料,直接与本案的结果胜败相关,由于被申请人的隐瞒行为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
二、仲裁委仲裁员未对被申请人出庭人员身份进行审查,错误地让xxx以律师身份出庭代理仲裁,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济宁仲裁委员会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济仲裁字(2012)第107/147号仲裁裁决,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现请求贵院撤销济宁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济仲裁字(2012)第107/147号仲裁裁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