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
2017年9月21日下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原告梁某甲、吴某甲、梁某乙与被告厦门H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李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甲、吴某甲、梁某乙的诉讼请求。
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吴某钢家属梁某娇、吴某珍、梁某墨将厦门某公司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厦门某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吴某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3万余元。海沧区法院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主要事实为: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某钢当日佩戴“李某、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某钢到达终点时间为该日10时11分10秒。吴某钢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摔倒地点距离医疗保障点约10米左右),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后于当天11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钢没有报名参加案涉赛事。吴某钢与尤某系泉州某移动公司同事,尤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尤某、李某各自通过网络报名了案涉赛事(其中尤某报名后未中签,李某中签并取得比赛资格)。尤某通过与案外人许某微信聊天获知吴某钢没有报名后,便与李某联系,李某同意将比赛名额让给尤某所称的一个“公司同事”,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参赛包领取单(未签名)通过邮箱发给尤某。
其后,尤某微信联系吴某钢,称有一女生名额,吴某钢表示接受。同时,尤某安排案外人许某代为领取李某的参赛包。吴某钢将报名费以微信红包(金额100元)发送给尤某,尤某将报名费微信红包(金额100元)发送给李某。吴某钢取得李某的参赛包后,最终进入赛道参跑。
吴某钢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厦门市海沧医院就吴某钢死亡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载明吴某钢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引起前述情况的疾病或情况为“过度运动(马拉松赛)”。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是“死后推断”,并于最后认定吴某钢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
2016年12月11日,厦门某公司(甲方)与吴某钢的妻子梁某娇(乙方)就吴某钢在案涉赛事“终点处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确认吴某钢先生使用参赛号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意外身亡;二、甲方自愿支付壹拾万元人民币人道主义费用给乙方梁某娇,该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1个工作日支付至乙方梁某娇的银行账号;三、该款项支付完毕之后,甲乙双方就吴某钢先生意外死亡事件若有争议,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四、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吴某钢先生在赛道上的视频及救护过程等相关材料。前述10万元款项H公司已实际支付。
2016年12月14日,案涉赛事组委会公告《2016年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违规及处罚名单》,宣布对30名违规者进行处罚,其中包括对“转让号码布致严重事故”的李某(参赛号码:F12530)处以“取消比赛成绩,永久禁止参加由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举办的所有赛事,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的处罚。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钢进入案涉赛事赛道参跑后死亡,其死亡的损害后果确已发生。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吴某钢的死亡,厦门某公司、李某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相应的过错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吴某钢本人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其对于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应该是清楚的。其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钢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虽然厦门某公司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厦门某公司、李某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梁某娇、吴某珍、梁某墨向厦门某公司、李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沧区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厦门某公司已自愿给予原告方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李某亦因其违规转让号码布行为受到相应处罚。马拉松运动能否更好发展,既有赖于赛事主办方不断提升组织管理水平和加强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赖于广大马拉松参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杜绝“替跑”“冒跑”等不规范参赛行为。
记者在宣判现场了解到,原告方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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