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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卖淫与淫秽物品类犯罪
发布日期:2017-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而且罪刑相适应,则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2.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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