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7-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命题要点:刑法上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
1. 具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有因果关系,主题也不一定对危害结果负责
2. 存在介入因素:采用条件说,其公式为:无A则无B,A即B因。①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如果介入因素出现概率很高,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的。如果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3. 注意:甲违规将行为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没有甲将丙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就不会有丙被撞死的结果,乙的不法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
4. 甲给乙的茶水投毒,虽然有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但乙最终死于自己的自杀行为,这属于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5.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6. 打击错误的情形,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7.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危害行为要求是社会生活中不被允许的行为,追赶小偷的行为为社会允许,故与小偷被撞死的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8. 抢劫罪要求手段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强行劫取财物
9. 行为人杀人后通常会实施毁尸灭迹的行为,因而为隐匿罪证将被害人扔入湖中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10. 分析事前故意刑法理论上的四种不同学说:
A.B.C.D.
11. 重叠的因果关系,加以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12. 假定因果关系:
二重因果关系
重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