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网站与经营者有哪些合同关系,与消费者有哪些合同关系?
近年来关于团购网站等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团购网站与经营者消费者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一.团购网站与经营者合同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即由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构成的类型结合合同。首先,从商业网络团购的交易规则来看,针对服务类团购,消费者需要到经营者处接受服务,通常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交易相对人的误解;针对实物类商品的团购,团购网站一般都在网站上标注出经营者的名称。因此,团购网站本身并不是经营者,也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为经营者从事贸易活动,二者不是行纪关系。其次,从团购网站自身的法律定位来看,如“爱帮利用自身推出的网络团购平台,为用户及产品、服务的实际供应商户提供居间推广服务,并受商户委托代为向参与特定团购活动的用户收取相应费用”。该表述阐明了团购网站的双重作用,即提供居间服务和受托处理相关事务。因此,二者之间不可能仅存在居间合同。因为居间人仅能向经营者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合同的成功订立提供媒介服务,而不会参与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更无权从事接受订单和价款等行为。如若为此,必然需要委托合同的委任。最后,从商业团购网站的盈利方式来看,团购网站从经营者处获得的报酬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其促成的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最终报酬总数依成交总量确定;二是向经营者收取的固定费用和报酬,作为向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代为从事收取价款、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对价。所以,团购网站并非经营者的“合营者”或“柜台承租者”。
1. 二.团购网站与消费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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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团购网站与消费者间仅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种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的合同,即消费者在成为团购网站的会员后,便可以无偿利用团购网站的技术及服务了解团购信息、完成订立合同、支付价款等行为,且无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根据笔者对北京地区87家知名团购网站进行的统计,其中有55家团购网站提供了成文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界定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明确约定了二者在使用与提供团购网络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团购网站界定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而并非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人,也佐证了上述观点。
2、“先行赔付”承诺下的保证合同关系。《意见》“鼓励”团购网站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根据笔者的统计,北京地区87家知名团购网站中已有34家作出了特定情形下“先行赔付”的承诺。这种“先行赔付”的承诺,实际上是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保证合同,即当经营者不履行商业网络团购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团购网站一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违约发生后,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团购网站先行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