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偷入室淡定洗澡喝酒,入户盗窃如何认定
小偷入室淡定洗澡喝酒9月9日,烟台莱阳市公安局古柳派出所接到了群众报警,说自己家里来了一位不速之客,还赖着不走了。当天傍晚,王女士下班后照常回家,却发现家里有一位陌生男子。起初,王女士以为男子是丈夫邀请的朋友,就随便聊了几句。在聊天过程中,男子说自己来洗了洗澡,还说自己手机没电了,让王女士去给他买充电器。随后,王女士问他怎么进门时,男子说了一句“我从窗户进来了”,把王女士吓出一身冷汗。王女士立即打电话给了自己的丈夫,并报了警。警察赶到后了解到,这名男子姓李,今年50多岁,是济南商河县人,在一建筑工地上打工,因为当天下午休息,所以他1点多钟就从工地里溜达出来了。到王女士家附近时,已经转悠了一下午的男子想要洗澡,就从窗户爬进王女士家中,到洗澡间脱了衣服洗澡,并找了男主人的上衣、马裤以及拖鞋穿在身上。更让人佩服的是,洗完澡换好衣服的后,这名男子又在王女士家中淡定的找到酒喝起来。最终,这名男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入户盗窃如何认定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就构成盗窃罪,那么“入户盗窃”该如何认定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中“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上述两解释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关于“户”的内涵基本一致。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解释:,“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该解释与上述1999年、2000年的解释没有实质上的差异,明确了“户”的功能特性与场所特性兼备。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经营、生活一体的如何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即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意见通过是否有“明确隔断”、抢劫时间、进入室内方式等来确定是否“入户抢劫”;根据是否有“明确隔断”来区分是否 “与外界相对隔绝”。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