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高利贷做生意资不抵债 放贷人姓名空白成致命陷阱
遭遇借高利贷做生意最终资不抵债今年四月,小王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急需资金进行产品采购,由于一时无法融到大笔资金,经人介绍,小王认识了某放贷公司负责人陈某,两人洽谈后,陈某表示愿意放款借给小王,但考虑到小王公司规模较小,且无法提供抵押,陈某提出按照日利率为1%(日息一分),10天一周期借款,且必须先收取利息的借款方式。这一利率折成年利率为360%,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虽然融资成本极高,但考虑到自己都是短期周转,如客户回款及时,不至于亏本,更重要的是,小王想借着这笔资金扩大市场份额,争取客户信任。因此,急着用钱的小王答应了陈某的要求,并打下了一张欠条。前三次借款,小王生意还算顺利,每次借20万,都按照与陈某的高利息约定,先扣除利息,10日后如期还款。5月30日,小王一次性向陈某借了40万元,10日后,继续支付利息的同时先还了本金20万元。6月16日,他再次向陈某借了40万元,此后每隔10日,小王向陈某支付总借款60万元的利息(每期10日约6万元),连续支付了9次高额利息共54万元后,9月4日,小王的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他无力偿还本金,因此单方面要求与陈某终止借贷关系,清算往来账目。陷阱借条不写放贷人名字成了致命陷阱小王仔细调阅自己和陈某的借还款银行往来账目记录发现,自4月15日到9月3日,他向陈某支付的利息总额,已经达到67万元,超过了陈某借出的60万元本金。今年九月,小王试图与陈某协商处理此事,但陈某拒绝了小王的方案,要求小王必须归还60万本金。小王表示,陈某开出的利率,已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最高标准,是违法的高利贷。但违法放贷在先的陈某却声称要上到法院起诉小王。他哪来的底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小王从陈某那里弄到了借条的复印件,拿去给律师咨询,发现借款时所填的借条隐藏陷阱。首先,借条上留有小王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有小王的签字和手印,但放贷人姓名、借款期限、借款日期一栏却留白;其次,借条的空白处上写着“全部现金”四字,并有小王的手印。小王回忆说,当时填写时自己曾提出这些疑问,但陈某说这是“行规”,不遵守就不能借钱。小王说,对于“全部现金”,陈某解释说钱到时候转账给他,现金算起来麻烦,转账就等于现金了。用钱心切的小王,只能按照陈某的要求签下借条,留下无穷后患。警示 律师说法借条留空白 处处藏陷阱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否则就构成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在本案中,放贷人有意规避了这一风险,在借条上写着“按照同期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信用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而实际却以银行利率的数十倍计算利息,这样一来,整个放贷过程,掩盖了其高利贷的本质,将其“合法化”。此外,借条上的放贷人姓名、借款期限、借款日期都留有空白,意味着放贷人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意图,随意填写。比如,他填上张三的名字,那么张三就成了债权人,可向小王追偿债务。借条上写着“全部现金”,也是致命陷阱。这里的现金,指的是纸币,意味着借款人还款要以纸币现金的形式偿还债务。而本案中,借款人小王向陈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都是通过银行转账。郑律师说,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来,要是陈某不讲诚信,小王将很被动。律师提醒:病急不能乱投医,不能因为急用钱,而向高利贷借钱,否则,一旦利滚利起来,借款人将在债务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另外,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写借条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借条上的合同条款,如果显失公平,借款人应拒绝签字。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