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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方无房争取8岁男孩抚养权及婚后还贷多分标准示范律师案例2017
发布日期:2017-09-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女方无房争取孩子标准示范律师代理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适当多分
                获取8岁男孩抚养权
    【江宁区离婚案件2017.9.12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男方有房希望争取男孩抚养权,而女方无房也希望争取男孩抚养权,女方
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王瑶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补齐诉讼之前及诉讼之中抚养费】;
    三、
对方给付我方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40万,公积金折价1.76万
    四、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同时案件效果较好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第一大争议焦点就是孩子抚养权,我方无房且之前的工作收入较男方差距不小,而且孩子为男孩,在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优势证据以及关键法律意见,成功获取法院的支持,也说服了对方当事人在考虑孩子利益的基础上,由我方抚养孩子。
     第二,在诉讼之前以及诉讼之中的一段时间对方也没有支付抚养费,我方坚持在判决之中一并给付,而对方坚决不同意,最终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支持!
     第三,虽然该房屋买入婚前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还贷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庄荣华律师也找到了足够的法律依据,获取法院适当判决女方多分折价款的结果!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子C成由其抚养。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B于2005年因工作相识,2006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C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儿子出生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诸多矛盾,并引发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B辩称,其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一次性付清;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因工作关系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7年自愿登记结婚,于2009年生育一子C成。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 7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中,双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1.关于是否离婚。原告主张双方矛盾较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并同意离婚。
    2.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及探望权。原告诉讼中变更主张诉称若被告坚持抚养权,则其认可儿子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要求抚养权;对于探望权,双方一致认可自行协商处理探望事宜。
    3.关于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含装饰装修及家具家电)房产。该房产购买价格元,登记在被告名下,贷款方式为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贷款人系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公积金贷款元,偿还商业贷款本金元、利息元,截至庭审时止,该房屋剩余贷款合计元;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元(评估报告自2017年8月2日起一年内有效),被告为此支付评估费元;双方对上述金额不持异议。
    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名下的公积金。双方一致认可实际金额为元,应予平分。
    双方对下列事项存在争执:
    1.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双方的未成年儿子与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教育,现于金箔路小学上二年级,被告主张原告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原告认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每半年度支付一坎。原告庭审中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社保关系变动表,证明其曾于南京有限公司上班,月收入8000元左右,后于2017年2月辞职,至今无工作。被告对原告辞职的事实无异议,但是主张原告应按照之前月工资8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被告另提交票据一组,证明儿子的部分生活花费。原告辩称被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及时根据被告的陈述,儿子每月花费亦不超过3000元,且其现在无工作,无法按照原告主张支付抚养费,原告另认可其因夫妻矛盾于2016年6月搬出居住,偶尔回家居住,并看望儿子。
    2.关于房产的分配。原告提交房产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型住房贷款合同、契税完税证、销售发票,载明其于2006年购买该房产,登记其一人名下并由其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证明该房产系其婚前购买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对于婚后还贷及婚后还贷增值的部分,其认可系夫妻共同财产,认可平均分配。原告辩称被告要求其将房屋过户给被告,双方曾进行过协商,但其不认可被告的分配意见。
    3.关于原告银行卡内存款。被告提交其自行整理的原告名下的招商银行卡中原告2015年、 2016年的工资汇总,证明原告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以此要求分割原告转移的款项162200元,原告不予认可,辩称其银行卡一直保存在被告处,无法认定取款行为,双方对此均未提交其他证据。
    4.关于被告未发生的第二次手术费用。被告庭审中提交事故证明、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主张其及儿子曾因乘坐原告车辆发生车祸导致受伤,以证明原告对其未尽照顾义务,原告系事故全责,其第一次住院手术费用17869.6元,该费用系原告支付,因其需要再次手术,其主张原告按照其第一次手术费用的标准支付其17869.6元;原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系其开车载被告及儿子区被告娘家探亲的路上发生的事故,并由其支付被告住院费用,故被告陈述其未尽照顾义务不属实。后被告撤回该项主张,认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离婚,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解除的条件。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虽系自由婚姻,但双方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致夫妻关系不睦,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的抚养,子女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被告明确表示对儿子C成的抚养权,原告表示尊重被告的意见,且C成实际与被告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C成由被告抚养教育更为适宜。关于抚养费的给付,考虑C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C成18周岁止,该款项每半年支付一次。对于探望权,双方一致认可自行协商处理探望事宜,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1.对于202室房产。因该房产系原告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被告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未提供其他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确认该房产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处理;经评估,房产现市场价值1811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合计94697.31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法院认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400000元房屋折价款,剩余房贷由原告支付。2.对于原告名下的公积金,双方一致认可平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名下公积金35320.74元,即原告支付被告17660.37元。3.对于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因双方对于款项变动的实际发生、使用情况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于被告主张分配存款的诉求,本院不予认可。4.对于被告未发生的第二次手术费用,被告庭审中确认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案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未成年儿子C成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应支付C成抚养费1 500元,至C成1 8周岁时止,自201 7年1月起,A于每年的1月1日、7月1日支付当年半年度抚养费9000元;对于201 7年1月至本案生效之月的抚养费,A于本案生效之日起1 0日内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含装饰装修及家具家电)房产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支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400000元,剩余房贷由原告A支付;2.原告A支付被告B公积金折价款17660.37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 328元,减半收取664元,鉴定费10434
  元,合计11098元,由原告A负担8793元,由被告B负担2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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