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长沙市芙蓉区刘某在一起群殴性伤害事件中,有人被打死了,刘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
起诉意见:被告人刘某等人目无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件主要证据: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报告
质证和辩护意见:
首先,认为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主要证据是当时参与斗殴的受害人一方的几个证人。
其次,根据伤情鉴定和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根本就不是被害人所持的三角铁棍所造成的致命伤。
判决结果:一审判处无期;二审无罪释放。
辩护要点:紧紧的抓住尸检报告报告上根本没有被告人实施的致命伤,以鉴定结论否定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