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违约金无约定,法律规定按银行标准计算
1、基本案情:
2009年9月24日,张某某与被告XX订立了《认订房协议》,约定XX将某住宅房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签订合同的同时给付放款120,000元,余款在该房主体完工时给付,一次性付清。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约定。合同订立当日,张某某向XX交纳放款120,000元,随后又分别交纳购房款共计165175.50元。2010年6月,XX交付房屋,但被告XX迟迟未向原告办理并交付房产两证。同时查明张某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张某某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德兆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判令被告某房产公司为原告张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判令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70.32元(实际已交购房款285,157.5×0.2%)。
2、法律延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律师观点:
购房违约金需明确,没有约定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