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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以1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张某,并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要支付违约金18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因资金紧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要张某支付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金。而张某以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请问: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因违约金高于合同价款而无效。但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李某所受的损失,张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违约金数额。

  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即以弥补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可能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或者低于所受的损失时,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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