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03 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号码、“QQ服装”、“QQ空间”、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财产”。何为财产,目前学界没有一个达成共识的确切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魏振瀛教授认为,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学者称之为有形财产,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如专利、作品、商标等;三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项学者称之为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它与商品一样具价值和交换价值。以网络虚拟财产“宝物”为例,它是游戏玩家花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算是劳动所得,并且这种“宝物”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的给付来实现流通,它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具有了财产的属性,是财产的一种形态。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渊源于古罗马法。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著《法学阶梯》里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又称有形物)和“无体物”(又称无形物)。他认为,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等;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即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这一传统。例如,在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无形财产在实际运用中常代表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基于物理学意义而言,它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光等自然力资源和空间;第二,基于精神意义而言,它指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第三,有形物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随着经济的多无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理论,已经不能涵盖多元的财产形态了。从权利角度,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受到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下文将论及)。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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