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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败诉的巨额民间借贷纠纷案被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高冬竹律师
陈某(女)于20139月至20141月,先后5次向蒋某某(女)借款共计536.25万元人民币。于201311月至20145月,先后10次还款共计244.35万元。蒋某某多次向陈某催要欠款无果后,于2014520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立即归还借款330万元及利息48.6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冻结陈某在银行的存款190万元,查封陈某住宅一套。
陈某辩称,向蒋某某借款是事实,但其中200万元的债务已经蒋某某同意转移给第三人曹某某,自己归还借款中不应当再包含200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陈某的辩解不予采信,于20149月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和利息。
陈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关于证明三方已达成转移200万元债务合意,被上诉人蒋某某同意债务转移等事实的证据不足。因此,于20151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蒋某某申请一审法院对陈某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
陈某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委托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冬竹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申请人陈某和其他证人详细调查案件情况,发挥自己曾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熟悉取证的特长,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收集到几个新的证据并依法提交省法院。以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之间的200万元债务在201449日已经实质性转移给第三人曹某某。在省法院合议庭听证中发表了本案200万元债务转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条件合法,原审两级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的代理意见。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高冬竹律师申请再审的意见,于20151117日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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