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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次起诉要损害赔偿行吗?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离婚后再次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齐某乙,审理前随原告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情。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5月14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2014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文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015年2月6日,原告任某诉称,被告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及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害赔偿金3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该条司法解释可以归纳为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上呈持续性,状态上呈稳定性。本案被告虽与他人存在婚外情,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情形符合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且本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已经从照顾妇女的原则进行分割,故原告请求因被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应赔偿原告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已受到照顾 再次起诉要损害赔偿行吗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利益是一种基本原则,与另一方是否存在婚内过错无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与离婚财产分割无关。
最后,即使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已受到照顾,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在婚内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也可以再次起诉要损害赔偿,但需在离婚判决作出后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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