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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时间长于两年的保证期间是否有效?(转载)
发布日期:2017-09-01    作者:张书正律师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算。所以保证期间并不是从出具保证合同的时间开始起算。对于保证期间长于二年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上从其约定,但以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仅规定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但对于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的情形,如约定保证期间为三、五年等情形的,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般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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