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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华与赵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长沙国晖律师
事实与理由:
2014710950分许,被告一赵某驾驶湘AXXX号的小型汽车沿长沙县黄兴镇泉沿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蓝田小学前路段时,遇行人黄某华在此由东向西横过泉沿公路。因赵某驾驶车辆遇行人横道未避让,黄某华横过马路末确倮安全,导致在上述地点发生了人车相撞,造成黄某华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471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实,湘AXXX号的小型汽车在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华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治疗,住院32天后于2014811日出院。出院诊断: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闭合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3、右足大趾趾骨骨折。出院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右下肢制动,禁负重22周后复查,建议全体三个月3、如有不适,随时就诊。原告花费住院医疗费被告已经支付12734.09元,其他费用都是原告支付,票据在被告处。
 
20141011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预计后续治疗费用约为3千元;误工时间评定为4个月;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原告花费鉴定费1200元。
 
原告黄某华从多年以来一直在在家从事务农工作补贴家用,月工资1800元左右。现原告因为此次受伤多日未工作,给其生活与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综上,被告一赵某应赔偿原告黄某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0元,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依法应当对该赔偿义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一赵某赔偿原告黄某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0元(详见赔偿费用清单),被告二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请求被告一赵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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