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亲人的医保卡买药构成诈骗罪? 社保与诈骗罪关系详细梳理
用亲人的医保卡买药构成诈骗罪?
社保与诈骗罪关系详细梳理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周某某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周某持该卡为其在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和萧山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最后被法院判定被告人邹某、周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具体案号(2015)绍诸刑初字第1498号)
此案出来后,网上掀起一股民意审判和法律审判的大较量,很多人认为这种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并同情两被告。法律人士多倾向于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实,现实中不乏拿家人医保卡去买药的行为,那这种买药的行为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请看完此文。
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就可构成诈骗罪,每个地方起刑点数额不一样,在广州地区,涉嫌诈骗涉案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
三、医保基本知识
医保中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1、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的一种特殊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储存个人账户资金,并按照规定用于个人住院门诊费、医疗消费中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最常见的是用于零售药店买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取现、套现。
2、医保统筹账户是指某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中,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纳入统筹账户。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发生的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基本检查费等。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挪用。
四、社保报销与诈骗罪
1、对于个人账户,只能个人使用吗?并不然,2014年实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四)个人需补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医药费用。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前款规定以外的费用。
所以,用直系亲属的社保卡(医保卡)按照规定在药店买药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2、对于统筹账户,对参保职工因疾病产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检查费等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用,不得冒用或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所以,即使用直系亲属的社保卡(医保卡)向社保(医保)基金申请报销非持卡人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的行为,相当于虚构虚假的病历向医保基金申请理赔(报销),以欺诈手段骗取医疗社会保险金。(如果骗取工伤、养老、失业、生育等也一样)只要数额达到诈骗罪规定的数额就应当构成诈骗罪。
五、社保相关的诈骗罪形式
1、伪造病历、票据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相关案例:
a、2012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被诊断患有××并入住浙江某第一医院接受治疗。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使用伪造的该医院医疗费发票(票面金额63990.40元)到浙江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保金30252.25元人民币。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再次使用伪造的该医院医疗费用发票(票面金额72614.70元)到医保处进行报销,骗取医保金34414.91元人民币。最后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相关案号:(2015)金浦刑初字第250号。)
b、被告人毕某自2013年3月以来先后五次以自己和家人名义购买虚假住院证明,发票等一系列材料到某县人社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功报销三次,未遂两次,共骗取医疗保险金50676.22元,其所得金额已全部用于治疗。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成功报销的37936.89元和现金12739.33元将骗取的保险金抵消、返还。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人民币。
C、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伪造新农合医疗证、让被告人袁某帮助伪造病人出院证、病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手段,使不具备报销新农合医保的病人符合报销条件,从而骗取安岳县人民医院提前垫支的新农合医保金,其中李某作案三次,涉案金额61612.04元(其中有20723.52元未遂),袁某参与作案两次,涉案金额57608.03元(其中有20723.52元未遂)。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相关案号:(2017)川20刑终12号)
2、以冒用他人名义等欺诈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相关案例
a、2014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从事收购稻谷的生意,雇请了李某某做事。2014年10月12日,李某某在桂阳县仁义镇梧桐村将稻谷装车过程中从货车上摔下,被送往桂阳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因李某某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的名字为李某某办理住院手续,并支付了李某某的医药费。李某某出院后,被告人刘某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批表、李某某的住院病历及住院发票等材料到桂阳县中医院医保窗口报得新农合医疗保险补偿金12669.9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相关案号:(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249号)
b、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周某某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周某持该卡为其在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和萧山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最后被法院判定被告人邹某、周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具体案号(2015)绍诸刑初字第1498号)
3、采用转手倒卖药品、将本人社保卡给他人、定点单位、其他单位使用获得非法利益等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相关案例
朱某从2009年7月起,其以母亲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医院就诊为借口,私自持徐女士的社保卡在深圳市多家医院违规刷卡取药,对医生虚构或夸大母亲病情,取得处方后买药,然后倒卖给药贩子,或提成,或换取高档营养品。一年内,违规刷卡开药近50万元。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2年6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五、此类型的诈骗与保险诈骗罪区别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而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法律明确规定为诈骗罪。
此类诈骗之所以层出不穷,除了犯罪分子的贪婪外,其实也与社保报销制度有一定的关系,有些地方医保报销部门未与各定点医疗机构间建立诊疗信息网络共享机制,导致医保报销部门无法核查参保人员的具体就医及花费情况,导致犯罪分子通过虚假的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实施犯罪行为,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需要各部门的有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