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的规定,可以返还,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因此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案情简介: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郑某与杨某某双方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某。后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郑某与杨某某自愿离婚;(2)女儿郑某某由杨某某负责抚养,跟随杨某某生活,郑某自2014年10月起每30日前支付给杨某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郑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民事调解书生效以后,郑某拒不支付抚养费,杨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冻结了郑某的银行账户10,000元。郑某于2015年12月29日委托盐城市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郑某与郑某某的亲子关系。后又于2016年1月4日委托正中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支持郑某是郑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郑某起诉杨某某称,女儿出生后至离婚前夕的两年三个月期间,本不该属于郑某的抚养义务,但是从杨某某分娩到女儿抚养郑某支付了分娩费用和子女抚养费,因此要求杨某某退赔相关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杨某某向郑某支付因实际抚养与其无亲子关系的郑某某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及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杨某某在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郑某某,致使郑某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抚养非亲生子2年有余,杨某某对此负有过错责任。据此,郑某向杨某某主张返还抚养费27,000元应予支持,分娩费10,000元,综合考虑货币贬值及物价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因素,酌定金额为8000元,超出此数额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郑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超出此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孩子非亲生能否追索抚养费
孩子非亲生能否追索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的规定,可以返还,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因此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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