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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参与非法集资,反而损失要自己承担?
发布日期:2017-08-28    作者:王胜利律师

针对非法集资变种等情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些规定,比如“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将担责”震动了很多人,九楼律师和大家探讨一下,根据意见稿,在非法集资案中,哪些人或部门将可能承担责任,将会触动那些人的神经?

第一类人:非法集资参与人!他们的损失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参与人一般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很多人就想不明白,明明我是上当受骗,凭什么还规定我自行承担损失呢,为什么法律不保护我的利益?
1.该条例并没有说不保护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条例意见稿规定: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2.该条款体现的法理,应当是法律不保护参与违法事件的所获利益。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目前通过各种宣传媒体等已经可以基本判断,虽然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鉴别非法集资活动并不是非常容易,不少的非法集资平台甚至会在权威媒体上做广告来蒙蔽大众,比如易租宝等,但是基本的理财风险还都是清楚的,过高的利息及没有资质的融资行为,是非法集资平台或公司的最显著的特征,不贪心,就不容易被骗。普通人在理财时要谨慎避免贪心不足,否则只能为自己的贪心和疏忽买单。

第二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以后帮助非法集资的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是指为其投放制作广告的媒体及广告商、为其提供非法集资场所的房东、非法集资公司的普通员工等。
其实,很多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推波助澜者是因为有部分权威媒体的广告。如果媒体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发布或参与了广告的创意,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协助人。条例意见稿对于非法集资责任范围主体增加了协助人,是一种符合目前真实状况的体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一些写字楼、甚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为非法集资人提供了场所,并且明知其行为并不合法但是为了高额租金、回报或回扣等仍提供协助,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类人!为非法集资人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虽然工商登记只是形式审核,但是因为核名过程的疏漏,之前很多公司都可以申请冠以“投资”“担保”“财富”等字眼的公司名称,并且注册资金动辄上千万上亿,有部分非法集资人利用工商局的公信力,大张旗鼓的宣传“省工商局合法注册”“注册资本雄厚”“工商局监管”等字眼蒙骗老百姓。
工商局也躺枪,这个部门是只要申请注册公司,符合基本条件,就可以下营业执照,并不进行实质审核只是进行形式审核。
但有些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非法集资人的申请事项和业务明显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还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注册手续,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类人!非法集资人的注册地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之前,因为立案一般是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案件发生地,但是现在非法集资是在网上投资但投资直接是投到外地,这种通过互联网很难界定非法集资事实,非法集资人员也不好确定,这种网络的报案很难能够受理,有些部门也会以各种理由推诿。
针对这种情况,集资参与人进行报案,究竟哪个部门进行调查就成了无头案,因此条例意见稿规定:
“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在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各职权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后,由谁来牵头,谁来处理就明确了,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受害人报案无门的窘境。
综上,新条例意见稿的出台,使非法集资的处置更具规则性和可操作性,也明确了很多之前概念模糊的定义,这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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