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发布日期:2017-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不依赖于上、抗诉。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2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348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