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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发布日期:2015-06-28    作者:邓世运律师
200771,最高人民法院将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至今已经将近八年。随着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操作,已经日趋成熟,本文对此予以介绍。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复核死刑案件,不存在开庭审理的问题(存在核实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比照开庭程序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环节),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不存在开庭辩护的问题,主要方式是向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提出综合性的辩护意见,方式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当面陈述。
可见,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操作方式类似于参与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最新司法解释已经赋予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阅卷权)、调查取证等手段了解案件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经在最高法院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的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为在律师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半月内。鉴于死刑复核案件的复核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长短不一,比如许迈永贪污案,复核期限不到1个月,小贩夏俊峰案,复核期限长达2年。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该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最好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提审被告人之前。
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有一个特别的工作渠道,辩护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六百零八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名称是死刑复核监察厅)提出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核准死刑的监督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辩护律师的辩护目标是争取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辩护律师针对实体提出的辩护意见,应该围绕这两个问题论述,鉴于本文侧重于死刑复核的程序操作,对此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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