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子女的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和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但必须明白,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以下就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标准的优先次序及认识误区做简单介绍。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对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结合这一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2周岁内)
处于哺乳期的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正处于人身发育的初期,其成长急需母乳喂养和母爱的滋润,而哺育婴幼儿也是母亲的天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可予准许。这是在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对父母双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一种确认。
(二)关于哺乳期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2-10周岁)
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1.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4条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牛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考虑子女意见确定(10-18周岁)(或至16周岁)。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对选择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已能作出一定的判断选择。
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二、抚养权归属的优先秩序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和法院就抚养权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但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几个重要规则,一共有五条,每条下又有不同的情况。根据对最高院这一意见的理解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各种因素,按照重要性次序,大致可作以下排列和总结:
1、孩子两岁以内,原则上归女方,特殊情况另议。
2、双方的经济条件影响法院对抚养能力的判断,虽然并不是说单纯地比谁钱多,但至少要有正常的收入能力。
3、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对抚养权归属影响比较大,一般认为孩子之前已适应的环境,如果因离婚而发生改变,可能对孩子有不利影响。
4、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平时参与照顾孩子的,对抚养权归属也有较大影响。
5、婚姻家庭案件比较特殊,具体到个案时,还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三、关于理解抚养权归属标准的几个误区。
1、孩子两周岁以内,女方肯定能拿到抚养权。
在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哺乳及女方照顾孩子更细心、更方便等原因,孩子越小女方争到抚养权的机会越大。法律甚至规定,两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但这个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孩子归女方抚养确实对孩子不利,法院也可以判决由男方抚养。
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就列明了“女方患病及不愿抚养”的情况,其实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两种情况,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归男方抚养。比如,孩子虽然不到两岁,但女方不哺乳,同时平时由于工作等原因直接抚养孩子的时间也较少,孩子实际是由爷爷奶奶抚养的,也可能因此判归男方抚养。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孩子在两岁以上,就该归男方抚养。
有些人把“孩子两岁以内原则上归女方抚养”的规定作想当然的延伸解读,认为两岁以内既然给了女方优势,那么超过两岁就该给男方了。孩子两岁以内,女方抚养有很大优势,孩子超过两岁时,如果从年龄角度考虑,男方相比于女方,相应条件并不存在天然的优势,如果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孩子即使超过两岁,由女方抚养仍可能更为有利。
3、孩子不到两岁时抚养权给了女方,孩子超过两岁后,男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了。
必须强调的是,根据相关法律,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在解决离婚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应理智对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离婚本来就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如果双方再因为抚养权问题加深矛盾,甚至离婚后互相仇视、敌对,对孩子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既然双方都爱孩子,那么,在协商抚养权归属时,一切都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如果真的有此态度,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很多时候,争论孩子的抚养权,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当事人的自私: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考虑,而没有考虑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