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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行为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7-08-12    作者:许仙凤律师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一、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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