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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8-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如何处理?⑴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即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亦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一个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数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
⑵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本条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没有约定利息自愿支付的,或者多给利息或违约金的,又没有损害别人,反悔的,即便起诉到法院也不支持返还。第二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还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以上这几个内容简单明确,希望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应用的时候,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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