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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多种违约责任,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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