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麻将馆开赌档是生财之道吗?------开设赌场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深圳工业聚集区经常有开赌档的被拘留,本来以为只不过是给工友们提供一个休闲的去处,大家娱乐娱乐,怎么就成了犯罪了呢?我们国家严厉打击赌博犯罪,是因为赌博消磨人的心智,一旦染上赌瘾,家庭就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轻则家财散尽,重则妻离子散;赌档的存在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赌徒聚集在一起也容易生事,开设赌场影响了居住环境的安宁和谐和形成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不利于民知教化。
主要案情:2015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黎某我方当事人)伙同蒋某1、霍某1、蒲某、黄某1、林某、梁某1、李某1、李某2(以上八人均已判决)、犯罪嫌疑人“肥旺”、“小周”(以上两人姓名不详,均在逃),共11人分十股(其中“肥旺”和“小周”合一股,其余九人每人一股)在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中路433号2楼开设了一个三公赌档,由蒋某1提供场地,并雇用了黎某负责发牌,霍某2负责看风,逢周六、周日晚上21点开赌,至次日凌晨收档。每晚赌客在二十至三十人左右,以广西籍人员为主,每把抽几十块钱水钱,至破案当日已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
2015年6月13日23时许,民警发现前述地点二楼有人聚众赌博,后在该出租楼一楼鞋店将涉嫌看风的霍某2控制,并在霍某2身上缴获一把钥匙,民警用该钥匙找开一楼大门后进入二楼房间,在房间里发现有29名正用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当场查获扑克牌1副及无主赌资3540元人民币、水钱1590元人民币、参赌人员身上赌资共23093元人民币,民警遂将蒋某1等人涉赌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共31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黎某于同年9月16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某表示“认罪”,辩称,因为开这个赌场是5月20日左右,林某和霍某1建议我进入赌场,说让我先去观察两个星期再做决定,我被抓的那天晚上我本来是不想去了,所以我还未从赌场分得水钱。
我们的辩护意见:(一)黎某在多方面存在情节轻微。1、在参与时间方面,参与时间不足其他人1/5。2、参与管理方面,在整个过程中,黎某并没有组织、指挥和配合相关工作,仅仅去喝茶或自己赌博两次。3、在提供帮助方面,黎某既没有提供资金支持,亦没有提供赌具设备及场地,同时也不存在自己有以某种特殊的关系罩住这个赌场。4、在非法所得方面,通过庭审和证据,辩护人认为黎某所他没有分到非法赌资应该可以成立。5、对共同犯罪组织的影响力方面,黎某与其他股东有明显的区别,其他8人都是广西老乡,相互之间知根知底,已形成相对稳定和默契配合的组织,他们经营赌场,完全不需要黎某的参与和帮助。仅仅是因为其中一个广西同案犯林某出于好心介绍黎某加入,所以黎某对这个组织的影响力非常有限,甚至可有可无。6、虽然黎某认罪,但客观上从证据上说,所有的指控仅仅是简单的口供,根据疑点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至少应认定黎某参与程度极为轻微。(二)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黎某存在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2、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通过庭审,被告人黎某将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了改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他对没有收到非法所得的辩解并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亦不属于不认罪的表现。3、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从犯,被告人黎某都属于边缘人员。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被告人归案至今已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黎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黎某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与程度低,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有一定认罪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诚然,黎某最终判刑半年,我们达到了预期的诉讼目的,但是这个案子也给了黎某一个深刻的教训:千万不可随意听信他人,盲目投资,只有考察了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风险几何才不会误入牢狱之灾,守法以信,劳动致富,才是中华民族千百年的信念和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