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申诉状示例
申诉人:王某 女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系XX市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住XX市XX宿舍家属楼联系方式:137XXXX1037
132XXXX5066 系乔某的母亲
申诉人因乔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逃税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某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XX省最高人民法院(2010)某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百六十四页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XXX号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
2.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XXX号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第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运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案定量错误,量刑偏重;对乔某组织卖淫罪的定罪证据不足,该犯罪不能成立;对乔某组织淫秽表演罪达不到入罪标准,对乔某入罪的两起组织卖淫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科以治安处罚;对乔某入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证据不足,该犯罪不能成立;乔某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该罪标准的四个基本条件即组织条件、经济条件、危害条件和行为条件。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以故意伤害罪定量错误;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罪部分予以维持是错误的,乔某在该案中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和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司法机关通过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试行办法》规定的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其规定,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而不能突破其上限。因此第二审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予以维持是错误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该犯罪不能成立;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组织卖淫罪量刑部分予以维持是错误的。(1)11起组织卖淫行为没有要式证据支持,也就是说是否有卖淫人员和嫖客在乔某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场所以外的空间(旅馆和出租屋)卖淫,并没有该旅馆或出租屋的住宿登记和有效证件的支持,也没有视频证据支持;(2)是否在乔某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外的空间卖淫,乔某主管上并不具备故意,乔某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条件,也就是组织、雇佣、招募、策划行为条件;(3)该行为即使予以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处以十五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一下罚款。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组织卖淫表演罪达不到入罪标准,对乔某入罪的两起组织卖淫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科以治安处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组织淫秽表演罪量刑部分的维持定性错误,认定的乔某两起淫秽表演行为不够入罪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罚款。因此该两起淫秽表演,是量和质的区别,是罪与非罪的分野,是定性和定量不同的法律概念,绝不能以无罪定有罪,以违法升格为“犯罪”。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乔某入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证据不足,该项犯罪不能成立;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对乔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部分不能成立,乔某入罪的五起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首先乔某不具备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乔某的XX文化发展公司的包间内吸毒?乔某并不知情,一方面包间是客人私密空间,没有客人通知,工作人员或服务员是不能擅自进入的;另一方面乔某也没有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其次五起吸毒案件及时成立,承担责任的也是具体的吸毒人员本身,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五.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入罪的逃脱罪不符合该罪前置条件,也就是不符合刑事案件的前置税务机关先行处置条件;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乔某脱罪的量刑部分定性错误,该案在程序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裁定中止审理,将此案交由税务机关进行听证、复议和民商事诉讼
第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的XX市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4年期间,在乔某授意下,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税总计3414031.84元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程序条件。
该项逃税罪不符合追诉逃税罪的程序条件,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否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之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应该有一个前置程序,即除暴力抗税外,应该由税务机关先行进行纳税申报和稽查的调查和听证,如果纳税人拒不申报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将此案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也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匿藏、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据,或者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獥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獥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也规定了逃税罪进行刑事追诉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只有纳税人既侨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由XX市地方税务局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该款规定的罚款而不履行纳税人义务才能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规定(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报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獥应纳税款、不交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或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该《规定》也是逃税罪在程序上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在纳税人乔某的侨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纳税人义务时才有刑事立案和被追诉的风险。
本案之所以被交付审判并给乔某以逃税罪量刑,核心的问题是乔某故意伤害了XX市某副市级领导的亲戚,该领导是XX市政法系统的行政首长,掌控XX市感慨公检司法,该领导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该回避而不回避,策划指挥对乔某营业执照等资质齐全,正在正常经营的XX市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非法的查封、扣押、冻结止付,非法没收走该公司的记账凭证、往来簿册、会计凭证,使该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所致,虽然该公司有内外两本账,但只是一种计算的方法,而不是逃税罪犯罪的手段和目的。
六.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定性错误,乔某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该罪标准的四个基本条件即:组织条件、经济条件、危害条件和行为条件。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定罪错误,第一审判决的法律企图就是致乔某于死地,因为乔某故意伤害的对象是XX市副市级领导的亲戚,而恰恰是该领导掌握着XX市政法系统的人事任免权,该领导当然可以直接或间接插手乔某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内涵又相当广泛,坊间称为“口袋罪”,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乔某“罗列和组织”几个“像样”的罪是交付不了审判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有着严格的规定,也就是说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操作中的立法解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以上的立法解释中,乔某一条也不具备,对该解释如果高度概括,可以提炼出八个字,那就是构成黑社会组织应该具备“以黑养商,以黑护商”的法律行为特点,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乔某的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黑社会的据点和组织条件”是错误的,乔某的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各种资质齐全、正常经营的公司,虽然该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其主要的经营和主打利润所来,不是盗窃、诈骗、抢劫、抢夺、侵占、敲诈和犯罪所得;不存在以黑养商问题;乔某在XX年X月X日偶发的这起故意伤害案不能牵强的和以黑护商联系起来,他和参加黑社会组织没有任何的法律关联。
以上事实和理由: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案定性和定量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X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百六十四页第一项和第二项中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XXX号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XXX号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据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第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请求人民最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运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故意伤害案定量错误,量刑偏重;对乔某组织卖淫罪的定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乔某组织淫秽表演罪达不到入罪标准,对乔某入罪的两起组织卖淫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科以治安处罚;对乔某入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证据不足,定罪的犯罪不能成立;对乔某入罪的逃脱罪不符合该罪的前置条件,也就是不符合刑事案件的前置税务机关先行处置条件;对乔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定性错误,乔某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该罪标准的四个基本条件即组织条件、经济条件、危害条件和行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1.第一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第二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第一审案件辩护辞一份
4.第二审案件辩护辞一份
5.刑事申诉状六分。
申诉人:王某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