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意在为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民事诉讼,避免因当事人诉讼技巧和能力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影响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而分配给法官可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该规定本意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被驳回原诉讼请求而不得不重新起诉,既可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落实,又能启发当事人致其主张更符合诉讼目的,保障实体权益。因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被驳回起诉后,就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除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者当事人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外,将不得重新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体上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但在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仍可以另一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后诉应审查与前诉是否属于同一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是否同时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争议事项以及法律关系一致的情况。因当事人后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同,争议事项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与前诉不属于同一诉讼,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的起诉权将获人民法院认可。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均不影响当事人以另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但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纠纷的处理,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以及依据的事实或理由通过实体审理进行认定后方能作出裁判,故不能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