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制度,能够灵活地处理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惩罚犯罪与矫正罪犯、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首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可以看作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种试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有相应完善的空间。
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内容完备,在突出对未成年人罪犯保护的同时,走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定而谨慎的第一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适用范围过窄。除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以外,笔者以为,可以将过失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纳入制度之中。
第二,适用条件不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三个适用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遗憾的是没有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条件之一。另外,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也过于狭窄,可以考虑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第三,考验期规定有欠缺。考验期内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笔者以为,可以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减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不良因素接触,有效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实现监督效果、矫正效果和预防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构建全新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体系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
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应当适用”、“可以适用”的划分。
1、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1)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属于过失犯罪的案件。
2、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情形。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将裁量权交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由检察官综合考虑以下条件,最终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意大利法学家菲利强调“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审判的真正的、活的对象。”犯罪人性格、生活经历、文化程度等情况的不同,可能导致适用刑罚的不同。具体到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充分考虑年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日常表现、行为习惯、生活经历、性格特征、有无前科、是否惯犯等情况。特别要考虑如果提起公诉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负面影响以及不起诉对他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2、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情况
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更多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动机、原因、实施手段、有无预谋、是否获利以及获得利益的大小、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犯还是从犯)、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有无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具体内容。
3、犯罪后的表现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必须作为是否应当起诉的情节予以考虑,如作案后是否已经逃跑或者有逃跑的倾向、是否有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否真诚的悔罪并表示愿意悔改;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及赔偿方面的努力程度;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程序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存在个体差异,但其运作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
1、提出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的,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单位)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2、审查
主要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可以或者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观恶性的大小;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等。
3、处理程序
最终的处理权属于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均无权作出具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主持下达成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或经过审查,认为已达成的附条件不起诉合法、真实、有效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签署赔偿协议、公诉部门讨论后报请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街(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帮教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帮教协议书上签字。
4、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考察
可以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再加以下两项:……(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以及其他妨害诉讼活动;(六)积极承担对受害人所附的义务。修正案规定将人民检察院作为唯一考察机关,考虑到这种考察易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应当吸纳社区、所在学校、街(乡)司法所加入到考察队伍中来,以便随时有效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
5、被不起诉决定的撤销
对被不起诉决定的撤销,可以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下列情形:……(三)有证据证明与受害人的协议是在受欺骗、胁迫情况下做出,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在规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故意犯罪或者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协议的,被不起诉决定被撤销的,案件在追溯时效之内仍然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突破,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的同时,也体现了刑法谦抑和诉讼经济的理念。它是对现有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希望通过构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不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