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实务中,经常有夫妻一方私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并且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另外一方不知悉的话,如何处理?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知道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如果另外一方不知道该抵押协议,可以主张该抵押协议无效。在具体实务中,不知悉抵押协议的一方可以答辩本人不知道该抵押行为,且抵押协议上的签字非本人的签字,手印非本人摁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抵押权人需要申请法院对抵押协议上的签字或者摁手印进行鉴定,如果抵押权人不申请鉴定的话,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法院就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54条判决抵押无效。
二、抵押协议无效的,债权人和担保人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不同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非表示担保人可以就此免责,也并不代表债权人可以当然要求保证人对主债务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不同的责任分担方式。具体而言:(1)在债权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时,债权人可主张担保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在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债权人仅得要求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主债务未获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