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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04-07-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 侦查工作中既要穷尽一切可能性,又要及时排除不可能性,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做到胸中有数,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在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一一堵死后,剩下的道路只有一条了。仓促上阵,对事情发展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就会被动,给犯罪嫌疑人狡猾抵赖的可乘之机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不断向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智能性发展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这要求侦查人员要及时转变侦查观念,开拓侦查思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哲学方法论体系。它包括两个总特征,即联系和发展的特征,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矛盾)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此外,它还包括一系列范畴,如原因和结果,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偶然与必然,可能性与现实性等。唯物辩证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对于侦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中,笔者试图把辩证法与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相结合,以期从方法论的高度上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处理好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两对重要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规律)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它要求人们既要看到事物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一面,在对立统一中去认识和把握事物。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们首先要利用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去认识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全局的一些问题,如打击犯罪与服务建设,侦查破案与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与深挖犯罪的关系等等,以便更好地从宏观上把握侦查工作思路。当前要高度重视以下两对矛盾关系:

    (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组织实施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专门工作的基本内涵。依靠群众是我国侦查工作的首要方针。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克服侦查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的倾向。其次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实践中相信群众,自觉向群众学习,热情支持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再次,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和案件终结后的反馈机制。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突出专门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依靠群众。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把握好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辩证关系,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证人问题。在职务犯罪中,大量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当前存在大量证人拒证或者作伪证的情况,严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这些大量的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如有漠不关心型、利害关系型、抵触型和恻隐型等。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就应当束手无策。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上要完善证人制度外,更重要还要靠侦查人员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实践探索中比较成功的方法有唤醒正义法,消除顾虑法,旁敲侧击法,破灭幻想法,以诚感化法等③。

    2、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问题。当前,有两种不正确的做法。一是过分强调专门机关的工作,将纪检监察抛一边。纪检监察部门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深入到各个单位和部门,是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相信纪检监察干部并积极调动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二是过分依赖纪检监察部门,搞“联合办案”。职务犯罪侦查中,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也不能代替专门工作,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专门工作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联合办案”中互通信息,不利于保护举报人和保守侦查工作秘密。在立案后要求纪检部门将犯罪嫌疑人“双规”以争取充足的侦查期限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不但会造成侵犯人权,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出了问题也责任不清。在侦查实践中,在处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上我们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依靠不依赖,配合不联合,手段不交叉,人员不互用。

    (二)大要案与小案的关系

    -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矛盾中都存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两点论),在解决事物的矛盾时要着重解决事物的主要矛盾(重点论)。辩证法既反对平均使用力量的均衡论,也反对单打一的一点论。

    重点论告诉我们,主要矛盾影响全局,必须集中力量解决。职务犯罪案件中,大要案影响大,危害严重,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办理大要案。据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362350件,其中有大案180720件,涉案人员中县处级领导干部15022人;共立案侦查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68309件,其中有重特大案件28120件④,而且当前职务犯罪有向高层级发展的趋势⑤。这说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查办大要案。检察机关必须始终把打击锋芒指向大要案,必须按照中央的指示以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贪污贿赂案件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突出查办大要案。

    两点论告诉我们,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是相互影响的,主要矛盾只能带动而不能代替次要矛盾的解决。相反,次要矛盾反过来还会影响主要矛盾的解决。因此,在工作中我们也不能忽视小案的侦破。如果忽视小案,只顾大案,势必会纵容大案的增多,因为大案多是由小案发展而来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一种顽固再现,在个体身上逐步升级的行为,具有由一般犯罪行为向严重恶性犯罪行为转化的规律。实践也已经证明,职务犯罪分子往往是由小到大,犯意一步步增强,直到欲罢不能。若忽视小案的侦破,会使大批初犯走向严重犯罪的深渊。而且一人作案得逞,会向四周辐射,影响他人效仿,使发案率上升。

    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转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有些起初是“小案”的案件在经过深入侦查后可能成为一个大案,甚至从一小案引发出数个大案,从一人作案发掘出串案、窝案。这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已经屡见不鲜。也有的在立案后的大案在经过进一步查证后发现部分或全部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时的大案就转化为小案。

    总之,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大案与小案的对立统一关系,要在打击矛头指向大要案的同时兼顾侦破小案。

    二、正确认识事物之间的矛盾斗争,增强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

    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事物中存在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矛盾的双方具有斗争性和同一性。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活动是一种高度活力对抗,最重要的一对矛盾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矛盾。这对矛盾的斗争性是指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冲突的,是相互对立的,双方存在侦查与反侦查,控制与反控制,讯问与反讯问的激烈斗争。而且,双方的较量最重要的是智能上的较量。侦查主体只有“谋高一筹”才能在取得斗争的主动权和有利条件,并最终突破整个犯罪嫌疑人的防线。因此,侦查主体一定要增强谋略意识。使用侦查谋略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在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的矛盾斗争中,侦查主体处于主动地位,是侦查实践的发动者, “两军相争勇者胜”,消极应战意味着失败。只有主动进攻才能在气势上压倒敌人,掌握斗争的主动权,而不为敌人所左右。因此,主动进攻是运用一切侦查谋略的基础。

    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是基本侦查谋略之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供利用的矛盾有多种多样。可利用同案犯之间的感情、利益等方面的矛盾,分化离间犯罪集团或团伙;可利用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供述的前后之间出现的矛盾,有力地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迫使其如实供述;还可以巧妙地利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如受贿人与行贿人)、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之间的矛盾,揭露和证实犯罪。

    在运用侦查谋略时我们既要看到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矛盾的斗争性,也要看到同一性。趋利避害决定了犯罪分子既有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又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认罪心理,犯罪分子也有改恶从善的可能。在受到讯问时这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因此,在讯问中,既要与犯罪分子针锋相对,又要注意法律政策教育和动之以情,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犯罪分子转化。这表现在谋略上就是刚柔相济。在运用刚柔相济的谋略时要注意:“刚”不是简单的态度强硬,而是以严厉的态度直接进攻,用法律、政策以及检察机关强大威慑力来震慑犯罪分子,用一身正气和威严来摧毁犯罪意志,破灭其侥幸心理,动摇其顽抗信心。“柔”不是丧失原则地劝说,而是以诚恳的态度说服教育,感化犯罪分子,消除其恐惧心理,激发其内心深处的良知。刚柔相济讲究以刚制柔、以柔克刚。宣传政策、法律既要严肃,又要有人情味,具有说服力,语言既要委婉,又要显示出进攻的力度。刚不能压力过大,压力过大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赖心理、绝望心理,柔不能拉的太近,拉的太近就会使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压力释放,重新产生侥幸心理,从容对抗侦查。

    此外,在欲擒故纵(松与紧)、瞒天过海(虚与实)等侦查谋略中,无不充满辩证法的原理。

    三、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深挖犯罪。

    普遍联系是辩证法的两个基本特征之一。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万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要求人们要联系地看问题,努力把握事物的一切联系。职务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和特点告诉我们,在侦查中,除了已经发现的犯罪问题外,很可能还有其他未被发现的犯罪,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问题。因此,侦查人员要不放过任何其他可疑线索,努力深挖犯罪。

    事物普遍联系的特征为我们提供了大量深挖犯罪的线索,关键看我们是否善于去发现联系。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去发现并深挖犯罪:一看犯罪嫌疑人职务活动中的可疑情况,二看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社会交往、经济收支情况等,三是认真总结分析各种职务犯罪中串案的分布、联结和组合规律。如贪污贿赂犯罪中,在金融、建筑、组织人事等领域往往一带一串,一挖一窝。在串案组合规律上,有扇面型、链环型、窝子型、葡萄型、复合型等⑥。这些串案之间往往通过一个或几个联结点联结起来。如行受贿案件中的行贿人、受贿人等联结点。四是认真分析总结不同性质犯罪之间的结合规律。如贪污罪经常与挪用公款罪、行贿受贿罪、赌博、嫖娼等犯罪交织在一起,形成多罪一体的情况,而玩忽职守犯罪经常与徇私舞弊、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⑦。

    事物之间的联系还具有多样性特点,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有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有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在深挖犯罪时,必须认真分析所发现的线索与犯罪之间的联系种类,正确评估可疑线索的价值。如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采用冒充单位领导签名的手段贪污公款,经对该嫌疑人所在单位近几年的报销凭证仔细查看,发现还有多张同样假签名的发票,报销人仍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这条线索与犯罪就有了直接的联系,而且具有必然的联系,深挖出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大。

    四、正确认识事物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侦破案件。

    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是曲折前进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往往要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才能逐步深入,最终侦破案件。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性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在作案前经过精心谋划,作案后制造种种假象掩盖犯罪,并充分发挥自己的反侦查能力为侦查设置障碍,这使得侦查人员必须经过从初步认识到修正认识,再到最终对案件正确认识的过程。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并不意味着对事物的认识高不可攀,辩证法的可知论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认识的,一切事物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如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活动的主要方式有⑧:1、围绕证据做文章,企图造成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包括拒供、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2、利用关系网妨碍侦查。3、在控制与反控制上下工夫。4、装病(包括生理上和精神上)。5、潜逃。这些反侦查活动往往具有反常性、不彻底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只要认真分析,是能够识别的。

    另外,职务犯罪侦查中还可能出现翻供。翻供的原因有多种,但往往与侦查工作急于求成,取证、讯问有漏洞有关系⑨。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并坚持依法办案。还有的翻供是因为案件久拖不决导致生疑生变。循序渐进地侦破案件不是要缓慢地去侦查,更不能案件久拖不决,而是要求我们扎扎实实作好每一步的工作,要把握好侦查的策略和节奏。这样才能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总之,侦查过程是一个曲折前进的过程,妄图“打一个冲锋就侦破案件”往往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五、正确把握可能性与现实性,做好侦查决策。

    可能性与现实性是辩证法中的一对范畴,反映的是事物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它关系到人们对现实的把握和对未来的决策。现实性是现存一切事物的总和。可能性则是现实中预示事物发展的种种趋势。任何现实都包含着过去的痕迹和未来的萌芽。现实性都是由可能性转化来的,凡是没有可能的东西永远不会变成现实。可能性都存在于现实之中,在现实中都有某种“根据”,在现实中没有根据的就是不可能性。

    现实性与可能性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我们一定要立足现实,从已查证的事实和情况出发去分析案情,决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指导侦查。如仅仅因犯罪嫌疑人态度“老实”而不顾犯罪嫌疑人手里有护照的客观事实,轻易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就很可能使侦查工作被动。

    可能性还可区分为现实可能性与遥远可能性。在现实中有充分的根据,目前就有条件实现的,是现实可能性。在现实中根据不充分,在将来具备了条件才能实现的,是遥远可能性。正确认识现实可能性与遥远可能性对于确定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大量举报线索中,我们先查哪个,后查哪个,要根据线索的情况而定。对于查证可能性大的线索,如署名举报,联名举报,单位举报线索,举报的犯罪事实又比较明确的要优先查处;对于匿名举报,举报事实不清,可能处于报复心理或道听途说的,要慎重从事。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要证人就在当地,书证材料可以较快取得的线索,要立即集中力量查证。对于犯罪嫌疑人、证人、书证分散在外地的,就要长远计划。

    在选择侦查途径时,还要区分可能性量的大小,选择出最佳侦查途径。如在贪污案件侦查中,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一般有:1、从审查会计资料入手;2、从调查证人及有关的知情人入手;3、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入手。如果犯罪嫌疑人从事过司法工作,熟悉侦查工作,心理素质较好,则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入手侦查成功的可能性量就比较小;如果单位会计资料保存较好,则从会计资料入手侦查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最佳侦查途径的选择往往不是一种方案,而是同时选择一至二种可能性较大方案作为主要途径同时还要兼顾其他可能性较小的方案。这是因为侦查活动过程是一种高度的活力对抗,对立双方情况在时刻发生变化。随着侦查活动的进展,较大的可能性的侦查途径可能很快变成较小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因此,侦查途径可能是在随时调整的。

    在运用侦查谋略时,一个根本前提是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实施谋略。因此,要考虑到一切可能性,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进行全面预测,才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其向侦查人员希望的方向发展。对犯罪嫌疑人行动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就会导致失控,造成严重后果。

    侦查工作中既要穷尽一切可能性,又要及时排除不可能性,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做到胸中有数,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在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一一堵死后,剩下的道路只有一条了。仓促上阵,对事情发展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就会被动,给犯罪嫌疑人狡猾抵赖的可乘之机。

    总之,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最缺少的不是实践经验,而是缺少在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去开拓和创新。在这一点上,辩证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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