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有权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特征
1、一方必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2、行政合同终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
3、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行政协议案件受行政法调整。那么针对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
首先,行政协议既然受行政法调整,那么就要遵循现有的行政法的诉讼体制,行政主体自然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在行政协议的一个特点就是行政优异权,可通过多种方式就能够得到救济,根本无需司法救济;第三、针对没有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之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是没有任何变化的,依然如故,还是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