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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案例之二:行政处罚程序瑕疵可以解释为“笔误”吗?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孙新律师
案件背景
在之前德凯网站的系列案件介绍中,曾经提起过我们今天叙述的这位当事人石某。石某家在广西桂林资源县,由于高速公路工程需要占用自家经营的水泥砖厂。在补偿迟迟没有谈拢的情况下,当地政府着急动工,却也想保证强拆的合法性【走司法强拆的道路】。因此,一开始就针对石某的水泥砖厂大做文章,县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特快紧急的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律师对通知书作出程序、认定事实提出质疑,向县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两单位又自行撤销了该份通知书,但政府的手段也没有结束。
律师维权
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撤销的同时,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向石某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石某限期将土地恢复原状,同时罚款6万余元。石某当时就觉得晴天霹雳,在当地类似用地情形绝不止自己一家,这次这么严重的处罚,显然政府目的就在于能够顺利动工,而补偿仍没有再协商的空间。
律师拿到该通知书之后,便申请了听证,并积极组织准备,最后将处罚结果争取到仅恢复土地原状,不再进行金钱惩罚。同时律师将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复议至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详细阐述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之处,遗憾的是市国土资源局维持了处罚决定,律师早料到了这个情形,一纸诉状起诉市、县国土资源局到县人民法院。3月中旬,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针对律师所提到的石某承租土地为荒地性质,县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的勘验、调查、听证均没有保障石某的合法权利。县国土资源局调查中面积认定错误,勘验时石某甚至不在水泥砖厂,给出听证准备时间仅仅3天,司法救济时限仅给90日等不一而足。作为被告的县国土资源局竟然全部解释为笔误,还请律师不要一直抠这些细节不放。对此说法,律师感到绝不能接受,对当事人实质权利义务影响如此巨大的行政处罚,其作出应该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县国土资源局将所有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解释为“笔误”这样的举动,只能从侧面说明公权力的傲慢和随意。
案件总结
在拆迁征地这样的群体性时间中,大部分当事人都没有漫天要价的心态,对国家各类工程建设也是绝对支持。在本案中,县政府也希望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因此没有粗暴的将当事人的水泥砖厂一推了之,可举动背后的粗糙和漫不经心使得当事人对政府行为难以信服。在当事人和政府之间的协调中,还有很漫长的道路要走。至于律师,在某种情形下,是良好的沟通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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