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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案例之一:因修高速水泥厂被当违建 律师出招制止强拆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并管理、连接湘桂的大旅游新通道—— 广西资源至兴安高速公路今年以来全面开工建设。资兴高速公路全长82.745公里,采用4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00公里,计划投资96.3亿元,3年建成通车。据悉,此工程沿线地质复杂,桥梁、隧道总长35.207公里,占全线的43.7%。作为广西东部纵向重要公路通道之一,资兴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路网中泉南高速、厦蓉高速、上瑞高速、包茂高速、二广高速的联络线,建成后形成连接桂林喀斯特峰林地貌、八角寨丹霞地貌和张家界砂岩地貌三种我国极具代表性自然景观的大旅游新通道。又将与湖南洞口至新宁高速公路一起,构成湘桂两省区间重要的交通通道,同时通过南宁至友谊关高速公路,连接东盟各国,成为中国内陆地区通往广西沿海港口及东盟国家最便捷的通道之一。


2012年2月,石某与资源县中峰乡车田湾村产子坪村民张某等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从事水泥砖瓦生产加工活动。为了更好的扩大生产经营,石某注册了清华水泥砖厂,并到资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15年6月份开始由于资兴高速的建设,石某的砖厂需要拆迁。但是石某与当地拆迁部门就拆迁补偿仍有争议,为逼迫石某签署拆迁协议。资源县中峰镇人民政府和资源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5年9月2日向石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石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水泥砖厂棚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要求石某在2015年9月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石某感觉到事情不妙,遂及时委托德凯律师团代理案件。


【律师维权】


德凯律师认为中峰镇人民政府和资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已经直接影响到石某的权利义务。且该通知书在作出之前,两政府及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导致通知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且通知书的作出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剥夺了石某的法定权利。德凯律师遂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在法定期限内,资源县人民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德凯律师遂针对资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中峰镇人民政府和资源县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了自己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但是截至石某提起行政诉讼前,资源县人民政府仍未作出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最终桂林市中院围绕资源县人民政府是否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理解析】
1.石某向资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在资源县人民政府接到石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资源县人民政府并未对石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异议或要求书面补正,依法应当视为资源县人民政府对石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受理。


2.资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石某提起行政诉讼后,其为了应对行政诉讼而事后伪造的证据,证据上的日期均为倒签日期,而非在资源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的取证行为,违背了“有证在先”的基本原则,依法不应当采信为证据使用。


3.本案系资源县人民政府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而本案之诉系资源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该职责并不因为石某是否联系资源县人民政府从而排除资源县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


4.资源县人民政府自石某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并未针对石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作出终局性处理结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石某向资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资源县人民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石某的复议请求作出处理.


5.尽管行政诉讼过程中中峰镇人民政府和资源县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但是该撤销行为系针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原行政行为。而本案中石某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对象为行政复议行为,而非原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资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复议职责。


【维权效果】


自石某委托德凯律师律师至今,石某经营的清华水泥厂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德凯律师的介入,使得本应进入强拆程序的水泥厂实现了生存转机。而在德凯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石某所经营的水泥砖厂签约了数百万的水泥定制业务,如果遭遇强拆,将给石某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及时启动法律维权,对征地纠纷的解决起到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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