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 担保人一定会承担责任吗?
2016年7月,张某向朱某出具借条,借条上半部分写明“今张某向朱某借现金100万元,以支票做抵押”,下半部分写“本支票如有发生问题,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有担保人邓某字样。后,朱某多次向张某追讨无果,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100万元,邓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担保人邓某就张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邓某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在债务既有物保也存在人保的情况下,要区分来看。本案中,对债务承担的顺序进行了约定,朱某未将支票按期向银行提示付款,则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因而也就免除了保证人在其放弃的权利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因此,二审改判邓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担保人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