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姜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委托人:曾某
基本案情:
姜某夫妇于2012年9月5日和2012年11月20日向曾某借款共计966892元(大写:玖拾陆万陆仟捌佰玖拾贰元整),并约定了利息。之后姜某夫妇陆续向曾谋归还借款本息,至2013年12月9日,曾谋与被告姜某夫妇经结算,确认姜某夫妇尚欠曾谋共计人民币76.2万元,利息已经支付至2014年1月13日。于是,姜某夫妇重新向曾谋出具借条,明确了债务金额、新的还款期限和利息。此后姜某夫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曾谋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姜某夫妇返还借款本金762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本金762000.00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姜某夫妇观点:
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提交了大批量转账记录)
承办结果:
双方再次对账后,同意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如下:姜某夫妇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曾谋借款本金400000.00元,若姜某夫妇未按时归还借款则每月向曾谋支付400000.00元20%的违约金。
点评:
在借款债务诉讼,一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如同本案),所以,建议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应该要求债务人提供夫妻关系的证据,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如果不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