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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可确认从犯地位适宜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7-07-23    作者:年遇春律师
一、控方指控被告人洪某某参与故意伤害案部分事实有失偏颇,特别是未能实事求是明确其从犯地位有所不公
起诉书指控四位被告人一起持刀将二被害人砍伤等,这样表述案情过于简单笼统有失偏颇。事实上,四被告人中前期只有二人参与打斗,不可能同时步调一致持刀砍伤了二受害人,受害方参与人数多达八人。四个被告人有先有后,有轻有重,有不同的具体伤害对象。起诉书将该关键情节笼统、浓缩、一锅蒸,未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另外,被告人洪某某是被他人从睡梦中突然叫起来跟随参与作案的,这个情节很清楚,他既不是本案的诱发者,也不是本案发生的动员策划者;他既不是骨干,也没有直接砍二受害人,而是与对其他受害方人员打斗。从整个案发过程看,被告人洪某某确实是被动参与作案者,所起作用至多是次要的,处于从犯地位,是从犯。在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很清楚客观,值得肯定。起诉书对此重要事实未予明确肯定有所不公。因此,控方两个方面的缺憾不利于法庭对被告人洪某某准确量刑。
 
二、被告人洪某某不满18周岁未成年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被告人洪某某参与作案及到本案开庭时尚不满18岁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洪某某是从犯,这是其第二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洪某某是被动参与作案,所起作用是次要的是从犯。根据《刑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洪某某系偶犯,积极赔偿受害人,实实在在悔罪
……
 
五、被告人洪某某学业尚未完成
  
(年遇春律师于2005324日在深圳市某区法院开庭时的辩护词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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