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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临时机构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7-07-20    作者:单义律师
 2009年以来,宿城区检察院共办理工程建设临时机构人员职务犯罪15件19人,占自侦案件查办总数的18.6%,工程建设临时机构已经成为主城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一、犯罪主要特点  
  1.涉案罪名集中。主要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及滥用职权四种罪名,且多种罪名相互交织,涉及上述两种以上罪名的7件7人,占36%。  
  2.作案手段多样。既有项目临时负责人员利用工程发包、资金结算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也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拆迁人、社会中介机构合谋虚报房屋面积冒领拆迁补偿款,或者挪用拆迁补偿款。如洋河新城拆迁办原工作人员夏建祥等人,与评估机构人员、被拆迁对象合谋,编造虚假拆迁协议,一次性套取拆迁补偿款51万余元。  
  3.共同犯罪较多。从查处情况看,该类职务犯罪共同犯罪特点较为明显。查处的15件19人中,共同犯罪占7件11人,占57%。  
  4.犯罪环节涉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这些案件有的发生在征地补偿环节,有的发生在工程管理环节,也有的发生在工程款支付环节,设计工程建设全过程。如洋河镇原党委副书记丁桂武在负责洋河酒厂扩建二期拆迁项目期间,不仅收受实施公司贿赂,为其承包工程提供便利,还收受拆迁户贿赂,提高其拆迁补偿金额。  
  二、犯罪频发主要原因  
  1.组织运作不规范。一方面,临时机构组成人员一般从相关职能部门临时抽调或借用,专业知识欠缺,甚至一些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而在一线担任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往往从社会上临时聘用,管理弱化,纪律相对松散。如南蔡乡原党委秘书朱美留在临时负责该乡安置小区建设拆迁项目期间,由于不熟悉拆迁工作,致使一厂房签订两份拆迁协议,被套取拆迁补偿款69万余元。另一方面,不少临时机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运作大多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工作随意性大,缺乏规范化,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如屠园乡周力村原书记田广海在被抽调担任该乡临时成立的江苏农垦集团万顷良田项目建设指挥部拆迁组副组长期间,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将房屋拆除工程交给张同金承包,收受贿赂15万元。  
  2.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多数临时机构财务账目混乱,会计资料不全甚至缺失,加之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原本自律性就相对较弱的临时机构工作人员难挡诱惑,走上犯罪道路。如洋河镇车站路及站前广场拆迁项目,无业人员侍晓祥以个人名义保管拆迁补偿款,致使该项目指挥部成员张忠华挪用补偿款70万元,张忠华与侍晓祥共同贪污补偿款12万元。  
  3.监督制约不到位。临时机构负责人一般是由各级党委、政府授权相关人员兼任,手中握有较大的权力,机构内部的分工制约机制难以形成。如河镇洋河酒厂扩建二期拆迁项目临时指挥部负责人丁桂武,手中握有实权,能够自行决定拆迁房屋评估、拆迁实施、房屋安置、拆迁款支付等工作,致使其在该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均有犯罪行为。参与监督的相关职能部门受工程建设专业知识所限,无法对临时机构的日常决策、工作流程等进行有效监督。  
  三、预防犯罪建议与对策  
  1.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对项目审批、招投标、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起管理层、技术层、监督层三位一体的人员配备机制。  
  2.整合监督资源,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健全人大、政协对重点工程联系监督制度,注重审计监督,实现异体监督与主体监督相结合,对监督资源进行有效组合,尽可能地发挥现有监督队伍职能监督的作用。同时,监察、审计、招标办等相关单位,定期联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与执行到位。  
  3.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营造廉洁氛围。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预防职能作用,广泛开展预防警示和谈话,对主管领导、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重点预防介入。在严厉查办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同时,认真总结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堵塞漏洞,遏制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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