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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渎职犯罪等。此类犯罪虽然为数少,但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坏了行政执法声誉,沾污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廉洁,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加强对此类犯罪现象的分析研究,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搞好犯罪预防。

    一、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一)贪利性强,贪贿案件多。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是贪贿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有明显的贪利性,都是为了满足膨胀的私欲。如我院近几年来查处的41件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17件,受贿案19件,占87.7%.

    (二)隐形性强,不易查办。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犯罪行为多是利用职务之便,因而具有极强的隐形性。首先,其犯罪行为有职务光环的掩护和职务权力的遮拦。因为,一般情况下公务人员行使职权不允许阻止和干扰,其职务犯罪行为给人的印象是在履行职务,不是犯罪行为。其次,其犯罪过程极为隐蔽和秘密,知情者甚少,如受贿犯罪,一般都是"一对一"的行为。再次,犯罪后果也不易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中,除造成重大后果的易发现外,其他犯罪不易发现。因此,此类犯罪不易被查处。

    (三)涉案部门多,"窝串案"多。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涉及部门广,涉案人员多,形成一定的规律性。那个部门具有的行政执法权越多越大,发生贪贿等贪利性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发案率越高。而且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多是"窝串案",一案往往涉及横向的、纵向的多个行政执法人员甚至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如我院查处的"3.15"窝串案,共查出20多件案件涉及30多个行政执法人员。

    (四)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和阻力大。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不仅如前所述具有隐形性,而且由于犯罪分子文化素质高,熟悉国家政策法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明确认识,善于钻法律空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作案手段高明,使侦查工作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权,社会关系网络复杂,案件查处的干扰和阻力大。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是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与市场经济缺陷具有必然联系。首先,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其次,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有的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此时权力可以变成金钱,诱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不惜铤而走险。再次,多种分配方式的差距和低薪也是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诱因。多种分配方式的收入差距导致一部人先富起来,同时也产生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而作为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人员收入增长却远低于一些先富者。这样,一方面是经济效益为上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是掌权者、管理者的贫困。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

    (二)意识形态中的陈腐观念是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封建特权思想使权力的性质发生了扭曲。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尽管产生特权的经济基础已被铲除。但是,特权思想在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一些垄断行业尤其突出。他们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滥用职权,蔑视法律,为所欲为。在过度膨胀的私欲支配下,某些人手中权力明显私化,为谋私利,满足个人欲求,不择手段,最大可能地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犯罪活动。

    (三)行政执法部门管理不严,监督机制不完善,是造成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国家行政机关机构臃肿,管理部门多,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有些部门和执法人员权限和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的审查审批制度,使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权力过大或者越权执法,没有坚持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制度,使一些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以权代法;没有严格执法管理制度,财产管理混乱,罚没收入收支不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私吞、截留、挪用罚没款物;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实行跟踪监督,使一些不法者有可趁之机。

    (四)法律赋予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

    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体,甚至出台缓慢、滞后、不配套。特别是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执法程序可操作性差,同时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比例或幅度过大,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而谋取私利同时又有职务光环的掩护。一些受罚者也会千方百计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企图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 注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

    (2) 提高其政治素质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把思想教育列入工作日程。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理想道德教育;进行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观念教育;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使行政执法人员树立大公无私、勇于奉献、勤政廉洁、甘当公仆的思想;使之克服特权思想、克服个人私欲,增强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

    (3) 强化职权制约机制

    在正常情况下,职权不加有效的制约,就容易受腐蚀,掌握职权的人,就容易在种种利益的引诱下,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尤其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之际,新旧体制交替,旧的经济体制不断被打破,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造成制度和管理上的混乱,对行政执法权制约不力,导致某些行政执法人员轻易运用职权与金钱交易。因此强化行政执法权的制约机制尤为必要。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审查审批程序、集体讨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制、票据管理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使之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4) 推行政务公开

    (5) 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利用其职权在阴暗中进行的。因此,如将行政执法权公之于众,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幅度,使其行政执法权有较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其权力置于光天化日之下,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才能弄清真相、辩明是非,实施有效监督。

    (6) 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途径很多,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个监督渠道从不同的方面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有效地预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正确执行法律规范进行宏观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主要是加大查处、审判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力度,惩罚犯罪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行政监督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上级对下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执法监督,强化行政监督,促使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社会监督的范围较广,监督主体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监督对象包括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监督方式可以通过社会舆论、举报控告、申请复议、诉讼等多渠道实施监督。社会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在更广的范围内受到检查和监督,是防止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加大各种监督的力度,形成合力,是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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