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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三条途径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单义律师
200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赋予了公安派出所进行刑事侦查的职权。当前,公安派出所已成为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重要力量,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然而,由于监督机制缺失等原因,出现了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违法侦查等问题,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建立相应监督机制。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必然要求。     派驻基层检察室应紧紧围绕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展开监督,监督范围应包括:一是立(撤)案监督。对公安派出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当撤案,刑事拘留后转治安处罚等情形重点进行监督。二是强制措施监督。对公安派出所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安派出所正确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三是取证活动监督。重点对派出所有无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有无违法实施搜查、扣押、冻结等财产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对办案过程中搜查、扣押、冻结财产物品的登记、保管及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四是渎职行为监督。检察室在工作中通过受理当事人举报,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途径,对公安派出所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线索的进行初步调查后移送本院自侦部门。 
    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交换执法信息。二是启动特殊案件个案调查机制。对以下案件可进行个案调查:未经报捕程序,处于侦查监督部门监督空白的案件,即立案或刑事拘留后采取取保候审、转治安处罚、撤案等情况的案件;检察室受理的重大举报、控告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检察室通过调阅案卷、声像监控材料,与侦查人员、诉讼当事人谈话等方式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的内容和结果,分别作出移送侦查监督部门、自侦部门、纠正违法等决定。三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一些重大疑难、群体性、涉众型案件可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帮助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引导证据收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侦查行为。 
    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可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口头纠正。检察室对发现的一些轻微的、不影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问题,可口头即时提出纠正意见。二是书面通报。对公安派出所一段时间刑事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检察室进行归类总结,以定期通报等方式向公安派出所提醒,便于及时纠正。三是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应报送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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