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的“赌资”应该如何确定
最近,咨询网络赌博的案件比较多。现在这种赌博活动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男妇老少会都参与其中。这是一种网络赌愽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赌资”的认定十分重要,如果“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以涉案人员的个人储蓄帐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金额作为赌资认定依据,这些交易结算金额往往数额非常巨大,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远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30万元上的起点标准。以这种方法认定赌资的依据是否正确?
先来看法律规定。关于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法律有如下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第30号):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第3号):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第36号):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第40号):关于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由此可见,对赌资的认定,司法解释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概念: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应理解为:实际投入的金额。
对此,本律师认为:以涉案人员的个人储蓄帐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作为认定赌资数额依据不妥。理由如下:
1、网络赌博实际投入金额是在赌博网络平台上记录显示的每次投注金额,这部份证据需要对涉案电脑进行调取作技术鉴定;
2、储蓄帐户流水额反映的是涉案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有可能是赌博活动输赢结果违法所得的金额,也有可能是其他往来款项,但不能反映实际投注投入的金额。
因此,对网络赌博的赌资认定,应根据侦查人员扣押用于网络赌博的电子设备中,对该涉案人员用于赌博的网络平台进行数据提取及技术鉴定得出,储蓄帐户流水额不能反映赌博实际投入资金多少。以个人储蓄帐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作为认定赌资数额依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