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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7-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某种正常活动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2、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医疗机构中的医生利用自己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成立本罪。教育机构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收受教材教具等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也成立本罪。

3、对象:金钱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关系:(1)主体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含了(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模式:受贿罪有三种行为模式,第一种索贿,第二种被动收受,第三种是斡旋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有两种行为模式,即索贿和被动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索贿就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被动收受他人财物,还需要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索贿和被动行为模式下,都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此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1)依据所利用的职务便利之归属定性;2)各自职务便利都被利用的,依主犯身份定性;不能分清主从犯的,依受贿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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